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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将控制煤焦产能总量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管理员 2011年12月01日 11:55:07 打印

  山西将出台符合本省特点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指导全省循环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11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根据草案相关内容表示,我省对煤炭、焦化、冶金、建材等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促进节约资源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就地转化量。而且,将该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设产能置换制度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焦炭、钢铁、水泥等限制类项目符合产能控制要求的,还必须通过产能置换并符合国家产业准入条件,才可核准。

  而对落后产能置换出的能源消耗量、环境容量等指标及存量土地,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产业政策,优先配置给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

  另外,我省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环境治理减少污染排放,富余的排放指标可用于本企业的新建项目。

  拟实行节能量、排污权交易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草案还明确,设区的市县政府应当依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形成循环经济利用产业链。

  申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也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实行节能量、排污权交易制度。

  循环经济拟标准化

  根据我省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建设的成果和我省循环经济标准化建设需求,我省设置了循环经济标准化建设制度。

  草案具体说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节能减排、资源化和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和实施效果评价和认证。

  除此之外,草案还对循环经济设置了统计核算制度,要求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设立专门岗位,并设专人进行循环经济统计调查。

  省政府对煤炭、焦化、煤化工、冶金、建材、造纸业等行业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用水量和废弃物排放量,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和差别价格政策。

  一旦生产企业超过限额标准的,必须削减产量或者限期改造,逾期仍超过限额标准的,将责令停产整顿或转产。

  重点废弃物要限期治理

  草案对重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了规定:省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重点废弃物申报登记管理和限期治理制度。

  煤矿、洗煤、焦化等企业要求全部利用和处置当年排出的煤矸石,并对长年堆存的煤矸石进行消纳和治理,对可利用性差的矸石直接井下回填,逐步取消永久性煤矸石堆场。

  燃煤电厂则要全部利用和处置当年排放的粉煤灰。

  环保部门在焦化、炼铁企业竣工验收中,对未合理利用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的,不得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禁止将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直接排空、燃烧。

  建生态恢复和补偿机制

  生态破坏较为严重是我省面临的现状,基于此,我省对生态恢复和补偿也作了规定。

  草案提出,省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恢复和补偿机制。因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根据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影响程度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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