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应急值班 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11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该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应当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未按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的,有关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将会受到行政处分。
合理设置应急避难场所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和县级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还提出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以此来应对突发事件。
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草案中对保障经费也作出了规定: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对于储备物资,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省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两小时内上报突发事件
对信息报告和监测预警,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后,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要求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在两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政府,必要时,向其他相关设区的市政府通报。
县级以上政府还应当在本区域内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预警发布的权限和程序。
具体为,三、四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