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对于《条例》的完善提出诸多建议。
不能以牺牲环境换增长
耿怀英委员指出,针对山西长期存在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实际,在建设综改试验区的情况下,出台《条例》非常必要,意义深远。
“我省是资源大省,环境问题严重,虽然在减少污染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压力和差距依然很大,无论从现状还是从转变经济方式的要求上,制定《条例》都刻不容缓。”高志俊委员说。
李永宏委员认为,这部《条例》的出台非常必要,执行好的话,将是山西的一次产业革命。因为山西以能源、重化工业为主,做好煤炭工业的循环发展非常重要。《条例》还应对企业作出硬性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固体废弃物、废气、废水、余压、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利用。
百姓生活离不开循环经济
李俊峰委员建议,《条例》应突出山西重点、山西特色,在开采利用、水资源节约保护、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方面,内容再具体一些,措施再强硬一些,便于操作和监督。
傅建荣委员说,太阳能清洁、安全、可再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但缺乏具体有效的落实措施,《条例》应加强对太阳能利用的鼓励和支持。
高志俊委员建议,在发展循环经济中,不仅要鼓励院校企业开发新技术,还应当在高端技术领域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郭原林委员表示,在家庭生活中也有循环经济的成分,希望《条例》在诸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有所表述、体现和引导。
“《条例》中对垃圾处理的规定,不要将垃圾单纯作为废弃物,而是要把其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收集、处理后再利用。《条例》中还应定下标准,即多大规模、多少人口的城市,必须建立一座垃圾处理厂。”张崇慧委员提议。
讲激励更要重惩戒
刘巩委员指出,《条例》中关于企业的准入门槛,应清晰表述、明确强化,新上项目一定要强化门槛意识。不能只讲激励、奖励,更重要的是约束、惩戒。在法律责任上,要明确责任主体,搞清楚谁追究谁。在《条例》中不应只强调发改委和有关职能部门发挥作用,而应强调上级政府、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行政问责制完全可以适用于这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