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项目分类分别不低于15%、10%、5%●不宜配建的按2000元/平方米缴纳易地建设资金
7月1日出台的《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后,太原市开工的新建住房项目都要按比例配建公租房。不宜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单位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资金。
《办法》指出,太原市新建住房项目中,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或廉租房。严禁以公租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办法》规定,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而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的,可优先租赁公租房。《办法》明确了申请条件: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已取得经适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适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租房。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同时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