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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40条“新政”助推“民营经济”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管理员 2011年12月23日 09:44:12 打印

  太原市召开加快民营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大会

  “实践证明,民营经济兴,则全局兴,哪个地方民营企业活力强,哪个地方就发展快。”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说。12月21日,太原市加快民营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大会召开,表彰优秀,布局未来,市委、市政府联合出台四十条新政,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投资新兴产业可获政府支持

  即日起,太原市将设立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来扶持民营企业投身新兴产业。会上,记者了解到,今后,民营企业投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信息产业、节能环保、医药产业等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大、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的新兴产业,政府将给予支持。

  今后,凡是与省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签订配套合同,进入重点产业链发展的民营企业,政府将给予贴息支持,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此外,政府将每年确定50个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在土地、资金、市场、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提高了

  今后,太原市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民营企业参与城乡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的,只要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可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院,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可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可先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待筹办工作结束后,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参与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的民营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

  即日起,在太原市范围内,市、县(市、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将由最低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申请连锁经营的企业,连锁总部在名称预先核准时,可先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其“总部”和“门店”可同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在经营范围中跨《国民经济分类标准》五大类,并有三类涉及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可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对出资期限到期,但无违法记录的公司,经申请可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今后,在太原市,除法律禁止,允许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

  民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放宽

  今后,太原市将全面推行试营业制度。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合法人员,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可办理经营期限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并标注试营业。6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再申请长期登记。

  与此同时,太原市还放宽了民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今后,对于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母公司可以申请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名称,也可申请地域名称用在字号后面的企业名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3家子公司、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有了专门的申诉机构

  会上,太原市领导表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得为民营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同时,严禁执法部门越界执法,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

  即日起,太原市将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当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该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投诉等,受理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处理,限时答复。受理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存在无故推诿、拖延等行为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将要对其质询。被民营企业投诉的部门,经查证属实,将对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被民营企业投诉的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将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年吸纳就业200人以上有税收扶持

  今后,太原市每年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60%以上,要用于民营经济发展。对年吸纳安排就业20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年新增所得税20%以上的比例给予扶持。对经税务部门确认、纳税增长超过20%的小型民营企业,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除此之外,民营企业还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在主板上市可获千万奖励

  为鼓励民营企业上市,市委、市政府特别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拟上市的民营企业,将纳入政府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范围,优先办理上市或再融资手续。对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将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对在主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将奖励1000万元。

  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太原市规定,对金融机构新增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千分之一的奖励。

  人才引进方面,对民营企业年新增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培训一人,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费补贴。对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专以上技术职称的民营企业技术人员,可采取先落户、再就业方式,解决民营企业人员城镇人口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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