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防止车辆不检验、车辆代检替检、伪造检验数据等违规行为发生,7月18日,省质监局、省环保厅共同制定的新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出台,太原市作为试点区域于7月20日前启用,其它市于9月1日前启用。对持有不符合新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办理相关业务。
据介绍,新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由正反两面组成。正面由报告名称、资质信息、检验流水号、报告识别码、被检车辆图片、车辆基本信息、检验数据、检验结论等组成;反面由报告说明、实验室信息等组成。检验报告一式3份,其中:一份由委托方留存,一份由环保部门留存,一份由检验机构留存。检验报告所附被检车辆的图片必须在检验过程中抓拍,并显示拍照时间,且检验报告中须有车辆线内检验起止时间的详细记录;检验流水号作为全省惟一编号,与报告识别码一一对应。检验流水号由检验机构代码、检测线代号、车辆检验日期、车辆检验顺序号、车辆检验次数五部分组成,报告识别码可用于识别检验报告的真伪。按照规定,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保存《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记录单、检验数据和被检车辆图片的电子档案等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年。 (温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