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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还是“流”? 关于山西土地流转现状的调查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管理员 2011年09月27日 14:14:34 打印

  核心提示

  我省每年外出务工的农民约30万人,目前已累计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00多万人。也就是说,按照人均土地1.9亩计算,有千万亩左右耕地已经没有专人负责经营,或者说已经不是外出务工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当然这只是一个粗略的估算,不过用以证明农民与土地日益松散的关系已经足够,起码靠天吃饭,依地而生的生存状态对农民工已经是历史。

  统计显示,务工收入占到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左右,土地经营收益已经退居农民收入构成的次席。但土地之于农民的心理意义并没有多大改变。某种程度上,土地是底线,也是安身立命之所在,土地流转出去还是留在手中,农民不费脑筋思量万万不行。对于龙头企业等土地主要流入方,他们有迫切的土地配置欲望,种种制约却往往不能令其随心所欲。影响土地通过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因素有很多,但最关键的还是流出和流入双方的利益尚未实现合理分配,一个完备的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

  “留”多“流”少,土地流转两头尴尬

  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土地流转面积为520万亩,比去年增加40万亩,增长8%;其中形成集中连片的规模经营面积为260万亩,占到总流转面积的一半,比去年底增加78万亩,增长43%。全省土地流转处于上升趋势,但总量仍是一个不大的数字,在全省6000万亩耕地总面积中,尚不足一成。

  起初,农民间的流转主要是代耕代种,几乎没有成本;之后出现种粮大户等专业化农民,他们租赁农民土地每亩不会超过200元;而现在龙头企业的租地成本平均价格在每亩400元左右,有的甚至已经达到1000元。价格不断上涨,也充分说明土地流转目前还是“卖方”市场,“留”的多,“流”的少。

  政府层面,对土地流转的态度很明朗,鼓励和推动。吕梁、忻州、晋中、长治4市和寿阳、清徐等38县(市、区)已经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而且大多地方已经将“空头”的意见变为实打实的奖励措施。

  在现有体制机制下,龙头企业配置农民土地则需要运用迂回的方式和付出较高的成本。

  按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土地只能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能入股企业。这就意味着龙头企业要对农民手中的土地进行充分配置,就必须借助合作社作为中介。而且农业本身就是微利行业,一些资产近亿元的龙头企业,年利润往往仅有一两百万元,这与其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的行业特征极不对称。当然,这些现状与我省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也不无关系,要让土地流动起来,做多、做大龙头企业是一个必要条件。

  来自农民的阻力则要复杂得多,几千年积淀下来的恋土情节只是其一,他们更多的顾虑主要来自土地流转之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每年农忙季节,城市都要迎来一轮民工荒,这就是农民工没有将土地流转所致。算经济账,回乡所付出的成本可能要远大于土地的收成。即便如此他们也愿意年复一年地这样奔波,因为土地才是他们最后的保障,万万不能舍弃。而且机械化作业的普及也让农民种地变得更为轻松。某种程度上,这也减少了农民土地流出的可能。

  另外,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对土地的收益预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在城郊型农村。动辄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补偿费用,的确令人期许。很多农民担心的并不是土地流转带来的眼前的得失,而是在为未来可能产生回报而举棋不定。

  规模经营是市场导向

  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粮食从之前的 “吃不饱”转而变成了“吃不了”。温饱已经不是问题,在市场经济下,效益才是农民关注的重点,所以大量农民放弃耕种选择外出务工。走出去的农民一旦在城市站稳脚跟,特别是新生代的农民工,几无回头种地的可能。而且众多90后农家子弟从一出生就与农活绝缘,名下的土地对其犹如 “鸡肋”,如果不流转出去,土地效益根本无从谈起。

  死守一亩三分地的农民又如何?既要埋头种地,又要抬头看市场,他们往往首尾难顾。种粮不挣钱,经济作物风险大;生产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原始积累先天不足,后续投入难以为继……种种制约已使延续数千年的小农模式在市场立足艰难。土地碎化、分散,不仅对路网、水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带来不小麻烦,而且已经开始制约土地效益的提升。

  从“面朝黄土背朝天”直接走进市场,当农民不能充分承担市场作用时,龙头企业等市场新主体应运而生。他们的先天缺陷与农民恰恰相反,具有明确的市场主体色彩,却不掌握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土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想法设法获得这一要素是龙头企业的基本生存条件。“公司+基地”“公司+农民+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民”等等,这些近几年不断出现的农企合作模式,实质上就是龙头企业为获得土地要素而做的探索和尝试。

  土地从农民手中流出,配置到龙头企业等更为高效的主体手中规模经营,已经是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这一点毋庸置疑。

  土地流转必须借助市场之手

  由于自身素质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一般从事的是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极不稳定。统计显示,务工收入已经占到农民人均收入的一半以上,尽管务工已经为农民带来了比种地大得多的收益,但他们真正的后顾之忧并未彻底解决。

  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做了社保换土地的尝试,即给农民上各种保险,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使之让出土地,变成城市人。但这些“洗脚离田”的农民仍然对自己的未来一片茫然:面对高昂的城市生活成本,有限的保障常常让他们捉襟见肘;可以预期的物价飞涨,又让他们的日子过得战战兢兢。

  如果农民让出土地,仓促入城,而没有解决其就业等根本问题,他们很可能沦为城市的赤贫阶层,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能否能给予足够的保障,是促使农民自觉进行土地流转的根本所在。

  对于龙头企业流入土地则应该给予更多的税收和奖励政策,并且在现有政策条件下,允许其先行先试,开创更多的规模经营途径。起码,将龙头企业与普通工商企业同等对待是不可取的。龙头企业与农民的紧密联系,使之具有了比普通企业更强的公益色彩,获得更多的优惠和支持当在情理之中。除了龙头企业,更应该培育引导农民自发形成规模经营组织,比如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等。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从农民的技能培训和观念更新入手,使之具备应对市场的基本素质。

  市场的问题还需市场解决。国有土地市场为什么能做得风生水起,甚至成为某些地方的 “第二财政”,因为它有一个健全的市场交易平台和网络,土地是在全国甚至全球的范围进行配置。如果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也像国有土地 “招拍挂”那样置于完全的竞争平台上,相信农民流出土地将会有一个更为合理的回报。

  值得欣慰的是,我省在这一方面已经向前迈出了一步。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已有76个县、899个乡镇建立起县乡两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尽管这些组织的功能还停留在信息发布、资格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鉴证及管理等服务上,但已算是奏响了土地流转市场化的序曲。

  链接

  目前,我省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互换、转让、代耕代种、委托流转、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等几种。其中租赁经营和股份合作是相对高级的两种形式,多发生在农民与龙头企业及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之间,其他几种基本为农户间简单流转形式。由于政策鼓励和政府引导的力度加大,土地流转形式出现了由简单到高级发展的趋势。而且随着土地整理、移民并村、林权改革等工作的推进,整村整乡土地流转的个例也有所增加,目前全省已经出现251个整村土地流转的村,1个整乡流转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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