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省煤炭工业厅发出《关于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限继续延续的通知》,鉴于国家煤炭经营资格证新证尚未颁发的实际情况,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换证工作延迟进行,全省煤炭经营企业持有的有效期限在2010年年底到期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限继续延续到2011年6月底。
据了解,在去年省煤炭工业厅下发的《关于申领<煤炭经营资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全面检查制度,其中,通过铁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20万吨;通过公路运输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10万吨;通过储售煤场经营的,年经营量不低于5万吨。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及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规定,年度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上缴和煤炭销售票使用、回收、上缴均要达到100%。(记者 刘刚)
【编辑:任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