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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来源:中国钢材网 编辑:管理员 2011年12月02日 11:55:41 打印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我省将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

  我省地处黄土高原,山地丘陵地带多,断陷盆地分布广,加上高强度的矿产资源开采,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致使地质环境脆弱,使我省地质灾害呈现隐患点多,易发区和危险区分布广的特点,对此,条例在原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本省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

  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将有利于准确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有针对性地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内及早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和降低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另外,《条例》提出,实施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矿渣,治理崩塌、滑坡等隐患,恢复植被、土地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实施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回填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治理;造成地面塌陷的,应当平整、复垦土地,改良土壤,保护耕地。

  《条例》还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居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从事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活动的,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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