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我省节能工作捷报频传:入选首批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公告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我省10家节能服务公司榜上有名。目前,第二批申报国家备案的36家节能服务公司已通过初审,其中符合条件的33家公司将报批国家。2010年财政部安排我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7500万元,在全国名列前茅。
为促进一
批节能服务公司成为我省节能服务产业的中坚力量,在全社会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实现我省转型跨越发展,近日,省政府下发了一系列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新政策。这为下一步我省的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新的动力,也为广大节能服务公司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12月22日,记者就大家所关心的问题采访了省财政厅副厅长潘贤掌,请他对我省推出的各项新政策逐一进行解读。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根据 《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不超过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对于列入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范围的项目,在国家补助240元/吨标准煤的基础上,省财政按160元/吨标准煤给予配套奖励;列入省合同能源管理范围的项目,省财政按35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市、县财政可视情况对列入中央、省级合同能源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推广试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制。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此外,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核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