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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我市将提高低保补助标准

来源:太原新闻网 编辑:管理员 2010年09月27日 09:06:27 打印

  根据省民政厅部署,太原市决定从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5元。

  省民政厅要求,此次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各市城市低保每人每月至少提高2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至少提高1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幅度;对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确有特殊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均可通过临时救助解决。经过研究,我市决定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5元。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302元,古交市、清徐县298元,阳曲县272元,娄烦县250元。提高后的农村低保标准为迎泽区215元,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135元,古交市165元。

  据悉,这是我市自2008年12月城乡低保标准提高10元后又一次提高补助标准。截至6月底,我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4.97万户、9.11万人,覆盖率3.46%,月人均补差186元;有农村低保对象4.87万户、7.14万人,覆盖率7.17%,月人均补差61.59元。目前,我市已建立了包括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从单一救助模式拓展到覆盖城乡的综合救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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