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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我市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

来源:太原新闻网 编辑:管理员 2010年10月20日 16:07:00 打印

  10月19日,市物价局传出消息,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全面推广和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住房价格行为,市物价局发

  出《关于太原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的通知》。

  明码标价 履行承诺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规定,全面推广和实施“一房一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在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出售房源,办理明码标价的相关手续;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将所售商品住房全部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包括商品住房的楼房号、单元号、房号、户型、面积(应区分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平米单价、总售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房价外收取的其它费用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切实履行其价格承诺,不得随意变动销售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及时重新申报,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变更明码标价内容,使商品住房价格及相关信息公开、公正、相对稳定,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并附价格调整的相关信息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变更申报后要及时调查了解,并在15个有效工作日内为申报单位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的变更。申报单位在未办理变更明码标价期间,按原公示价格销售。

  不得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

  严格规范住房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未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将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

  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收费应遵循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收费项目及所对应的服务内容,严禁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建设(房地产)等部门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不按规定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或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的;二是不履行价格申报,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价格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三是通过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争购的;四是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哄抬房价的;五是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六是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高评低估等扰乱市场、非法牟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通知》从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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